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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合同抽象约好律师费由违约方承当法院要检查

来源: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5-04-28 22:24:49

  在法令没有特别规矩的状况下,应当严厉遵从合同相对性准则,不得随意打破合同相对性,扩展合同职责承当主体的规模。

  如律师费采含糊方法约好即可要求违约方全额承当,守约方就十分有或许彻底不管律师费付出的合理性、必要性,使得丢失不用要地扩展。律师署理费作为一种丢失,亦应遭到民法典第584条规矩的可预见性规矩约束。故在确认律师费的担负金额时,人民法院既要充沛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好,又要检查律师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

  再审请求人曹某因与被请求人云南昆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云南新昆海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海某及一审被告华夏某支行合资、协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云民终233号民事判定,向本院请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检查,现已检查完结。

  曹某请求再审称,(一)曹某提交(2023)云昆明信证经字第2818号《公证书》、(2023)云昆明信证经字第2819号《公证书》、《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呈批陈述》《恒大地产集团关于参与恒大昆海湖三期拓地项目竞买的请示陈述》《恒大地产集团土地类资金审批表》《恒大地产集团土地合同审批表》《昆海湖项目协作开发协议补充协议三》《关于昆海湖三期拓地未能完结竞买报名作业的状况阐明》作为新根据,可以证明乙公司与案涉项目具有直接相关性,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不存在托付联系及《昆明市安定和平项目出资协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作协议书》)中的乙方指甲公司和乙公司,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定的现实确认和法令确认。

  (二)一、二审判定确认“甲公司托付乙公司作为第三方建立共管银行账户,而且将15000万元汇入该共管账户内……各方按照新开发协议实施权力职责”的现实缺少根据证明。在一、二审中,甲公司、乙公司未供给根据证明《托付建立共管账户及托付付款函》(以下简称《托付函》)的构成进程,无法证明《托付函》是跟着《协作协议书》的实施所发生,不可以扫除该信件是为应对本案而暂时出具,不该采用。

  (三)一、二审法院对本案律师费的确认适用法令过错。曹某与两家律师事务所别离订立了《托付署理合同》,律师费收费方法均为危险署理收费,约好“剩下律师费甲方于一审判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按判定所确认案子相对方敷衍总金额的8%扣减已付出的根本署理费用后向乙方付出”,曹某仅按照一审判定确认的1.5亿元核算16%的危险署理收费份额,本案律师费至少为2400万元。按照国家开展变革委、司法部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矩,实施危险署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好标的额的30%,曹某建议的律师费核算规范未超出此规矩,依法应予支撑。故曹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榜首项、第二项、第六项规矩请求再审。

  本院经检查以为,本案再审检查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乙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当相应的职责;二是本案律师费应怎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刻效能的若干规矩》榜首条第二款规矩:“民法典施行前的法令现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子,适用其时的法令、司法解说的规矩,可是法令、司法解说还有规矩的在外。”本案中,案涉《协作协议书》的签定、实施、停止等引起本案民事纠纷的法令现实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其时的法令、司法解说的规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榜首款规矩:“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好实施自己的职责,不得私行改变或许解除合同。”该条款规矩了合同具有相对性,即依法建立的合同,仅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

  就本案而言,从合同的签定主体看,案涉《协作协议书》第十三条第1款约好“本协议经各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收效”,该协议的约首、尾部列明的签定主体均为云南某丙有限公司(甲方)、甲公司(乙方)、曹某(丙方)、海某某(丁方),乙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签章,亦无根据证明乙公司授权甲公司代表其参与缔约,故乙公司不是案涉《协作协议书》的缔约方。

  从合同的约好内容看,案涉《协作协议书》“鉴于”部分第5条约好:“乙方在房地产开发范畴具有丰厚的经历,拟与甲方协作开发本项目地块,并与甲、丙、丁方签署《昆明市安定和平项目出资协作协议书》。”在协议“乙方”处签字盖章的主体为甲公司,故该条所称的“乙方”清晰特指甲公司。一起,“鉴于”部分第7条约好:“甲乙两边协作由甲方供给项目地块一级开发收拾权益、项目地块掩盖林地使用权及砍伐权……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相关企业(云南某乙有限公司,乙方持有该公司44.36%的股权)供给开发资金并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相关企业的名义参与本协议项目地块使用权的竞买。”从上述约好看,案涉《协作协议书》签定时,曹某明知并认可由甲公司实施的部分合同职责可由甲公司的相关企业乙公司实施,该约好实为由第三人实施的约好。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矩:“当事人约好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实施债款的,第三人不实施债款或许实施债款不符合约好,债款人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职责。”由第三人实施的合同以债权人、债款人为合同两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担负向债权人实施,不承当合同职责。在法令没有特别规矩的状况下,应当严厉遵从合同相对性准则,不得随意打破合同相对性,扩展合同职责承当主体的规模。本案中,乙公司不是合同的缔约方,案涉《协作协议书》中约好由乙公司实施的债款,因其实施导致的职责应由缔约方甲公司承当。

  在再审检查中,曹某提交了《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呈批陈述》《恒大地产集团关于参与恒大昆海湖三期拓地项目竞买的请示陈述》等作为新根据,欲证明乙公司系案涉《协作协议书》的缔约主体,应承当违约职责。经查,曹某所提交的根据均系甲公司及案外公司的内部文件,不具有对外效能,不能证明乙公司系案涉《协作协议书》缔约方。上述根据不可以到达曹某的证明意图,亦不能推翻一、二审判定的确认,故曹某建议乙公司在本案中应承当相应的职责无现实、法令根据,不能建立。

  曹某为本案托付律师参与诉讼,并已实践付出部分署理费。案涉《协作协议书》尽管约好“如任何一方违约,其他各方因建议权力所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丢失均由违约方承当”,但并未约好详细的金额或核算方法。如律师费采含糊方法约好即可要求违约方全额承当,守约方就十分有或许彻底不管律师费付出的合理性、必要性,使得丢失不用要地扩展。

  律师署理费作为一种丢失,亦应遭到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三条榜首款规矩的可预见性规矩约束。故在确认律师费的担负金额时,人民法院既要充沛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好,又要检查律师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一、二审法院考虑本案案情的难易程度、开庭次数等要素,根据当地的律师收费规范,酌情将律师费用确以为75万元,较好地平衡了当事人利益,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曹某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榜首项、第二项、第六项规矩的景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榜首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矩,裁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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